复制
收藏
提问
学术
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
4个月前
全网
文档
学术
百科
知识库
时间不限
自动
来源0
同主题0
来源引用的0
引用来源的0
3
中国知网
信任
“先路后房”情形下噪声污染责任认定
打开网页
“先路后房”情形下的噪声污染问题实质是城市化进程中相邻土地利用的冲突。立法者本试图通过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7条噪声污染防治义务的设置对该冲突的形成进行干预。然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实施不足使得“先路后房”情形引发的噪声污染现象一再出现。事实上,“先路后房”情形所涉及的土地利用冲突在域外相关制度中已通过对土地利用通行性和妨害构成不合理性的判断进入裁判者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然而,我国利益衡量规则的缺失使得裁判者在面对“先路后房”情形下的噪声污染案件时存在困惑,最终造成噪声防治作为义务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争议。通过检索统计出具有研究价值的“先路后房”情形下的噪声污染案件,从裁判结果和裁判思路进行考察,以期全面反思我国“先路后房”情形下噪声污染责任认定存在的困境。分析可知责任主体的认定、受害人过错是否成立以及履行噪声防治义务的判断标准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先路后房”案件涉及的三个焦点问题。对这些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可以发现是由我国利益衡量规则的缺失、噪声管制规范的粗略和裁判者对不作为侵权缺乏认识共同造成的。“先路后房”情形的特殊性在于污染形成的互动性,本应属于利益衡量的因素之一。但利益衡量规则的缺失使得裁判者对环境利用优势的判断存在犹疑,在容忍义务的判定和环境管制标准的规定上摇摆不定。其次,粗略的噪声管制规范呈现出的管制标准之间的冲突和防治义务履行效果上的空白,也给司法裁判统一性的实现带来阻碍。最后,裁判者本身对环境侵权不作为缺乏认识使得其对污染行为的理解僵化,难以在噪声防治不作为案件中理清思路。由此,从法条本意出发对“先路后房”情形下噪声防治作为义务的定位和功能进行分析,成为破解困境的关键所在。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7条规定了“先路后房”情形下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的噪声防治作为义务,具有保护作为第三人的居民之特定目的,反映立法者对“先路后房”情形下噪声防治的利益衡量态度。在噪声防治义务的设定中,已经存在对于责任主体对噪声污染风险的控制能力、居民对噪声管制规范的合理信赖和防噪措施本身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利益衡量因素的考虑。在总结前述观点的基础上可知,“先路后房”情形下噪声防治作为义务作为具有保护第三人目的的规范,在实践中能够同时发挥预防噪声污染风险和界定过错的功能。在对法律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作为义务取得深刻认识后,应当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完善和优化,进而提升判决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先路后房”情形下噪声污染责任认定须从三个方面着手,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需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和交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均为潜在的责任主体,强调不成立受害人过错;其次,在噪声管制规范上,需细化“先路后房”情形下噪声管制标准的适用,加强噪声管制标准之间的衔接;最后,在责任认定中应区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减轻被侵权人的证明负担。
2022-05-26发表
中国知网
信任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
打开网页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群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质量好坏。良好的生活环境已是人们选择职业和居住环境所考虑的必要因素,因此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对于改善声环境质量有重大的意义。最近几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越来越普遍,对人们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人们经常可以听到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噪声:室内刺耳的装修声音、商业活动锣鼓喧天的声音,广场舞巨大的音乐声等等。如今社会生活噪声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环境噪声污染源,成为影响人类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广大市民也越来越清楚的意识到社会生活噪声的危害,并且尽量在生活中减少噪声的产生。我国解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措施存在很多的不足。为了营造安静祥和的居住环境,打造和谐社会,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断的改进噪声污染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本文围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展开研究,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概念、主要来源、特点、危害及污染的严峻形势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及防治现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可概述为噪声污染的界定不够严密、环境保护执法取证难、行政制裁力度不足、诉讼中受害方举证难、生活噪声污染致害的赔偿标准欠缺等。在分析了日美德三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得出了加快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立法进程、明确新型环境噪声污染源标准、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包括:从立法体系着手,明晰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标准,制定新型社会生活噪声标准。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调合作、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司法实践方面,通过完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使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具体化、建立噪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几个部分来阐述。此外,加强宣传教育、合理规划场所、提高监测技术也有助于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2019-06-01发表
中国知网
信任
安静权视角下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打开网页
目前,我国对于公民免受噪声侵扰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主要是从义务角度出发来构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仅如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了“超标即侵权”的侵权标准,这仅仅是从义务角度为方便行政管理为目而设置的,从根本上忽视了公民享有的免受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以义务为核心构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导致忽视了公民免受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使得从噪声侵权判定标准、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都显露弊端,因此确立以免受公民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笔者将公民在一定限度内避免被噪声侵扰、获得安静生活的基本权益定义为安静权。本文旨在通过对安静权的理论构建,并从安静权角度出发评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域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以安静权为视角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提供建议,建议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本文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现状以及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试图探索安静权的理论构建。笔者主要从安静权的内涵、性质、特征三个维度对安静权进行理论构建,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第三章笔者主要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并从安静权角度分析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缺陷。第四章则以安静权特征为核心,从域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入手,分析域外国家制度构建的先进之处,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借鉴基础。第五章则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从安静权角度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提供合理化建议。具体通过确立安静权、强化公众参与原则、完善噪声侵权标准、确立忍受限度原则、完善噪声侵权责任几个方面的建议,为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2017-12-01发表
查看更多来源(3)
理解问题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
已完成理解「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
展开阅读网页
更专业一些
转笔记
专业
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在提醒
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文件
学术
专业
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