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改为法律性文字
在法律性文字中,将“最终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这一概念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表述,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素: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际发生情况的定义、以及如何处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实际情况。以下是将这一概念转化为法律性文字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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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应以实际发生的情况为依据,确保合同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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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情况的定义:实际发生情况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实际情况。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的波动、人工成本的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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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调整机制:当实际发生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双方应根据合同中预先设定的调整机制进行协商,以确定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调整机制应明确具体的调整程序、条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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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合同中关于实际发生情况的条款,应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合同的执行不受主观解释的影响,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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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若一方因未遵守合同约定或未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合理调整而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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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合同中应明确最终解释权的归属,但该权利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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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评审:对于涉及财政资金或需要第三方评审的项目,合同应规定以审计或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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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在处理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时,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通过上述法律性文字的表述,可以确保合同的执行更加规范、透明,同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36789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量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量存在争议时,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工程量的核对流程和时间限制。例如,承包人需要在每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则需在7天内完成核对,并在核对前一天通知承包人到场,以便双方共同参与核对过程。如果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对,或者未通知承包人,则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将被视为准确1。此外,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还可以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来确定实际工程量,并据此结算工程款1417。
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量有较大差异时,应如何处理?
面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量之间的较大差异,处理方式应遵循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实际工程量比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且变化在合同约定的比例范围内(通常为10%),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超出这个比例范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如果超出了这个比例,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此外,如果工程量的变化超过了合同规定的一定比例,例如15%,可能需要按照新的价格进行结算21。
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果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如果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不计算返工的量,并且承包人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或损失1。此外,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可能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包括可能的违约责任32。
材料和机械价格的上涨,承包商应承担多少比例的风险?
材料和机械价格的上涨风险通常由承包商承担一定比例。一般情况下,承包商需要承担5%以内的材料费价格风险和10%以内的机械费风险。如果超出这些比例,结算时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此外,一些情况下,如果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风险可能由建设单位承担41。具体的承担比例和条件应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行业规定确定。
在结算时,如果人工单价发生调整,应如何调整综合单价?
在结算时,如果人工单价发生调整,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行业规定进行调整。如果合同中对人工单价的调整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调整44。此外,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人工单价的调整可能需要依据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条款,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进行42。如果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的综合单价通常使用投标时的综合单价,除非合同中有其他约定46。
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1 | 工程量结算规定 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发包人7天内核对,逾期以承包人量为准。 |
合同中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3 | 最终解释权条款效力 法律未明确最终解释权条款效力,需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判断。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 | 招标合同变更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6 | 书面合同订立期限 中标后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管线造价调整规定7 | 管线造价调整 管线增减按现场实际调整,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8 | 定金罚则 违约方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给付定金方无权返还,收受方双倍返还。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4 | 法律性文字 最高院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改变中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6 | 法律性文字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8 | 法律性文字 违约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9 | 法律性文字 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若短于法定期限,应以法定期限为准。 |
章旭华3 | 法律效力分析者 分析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提供专业普法见解。 |
招标人6 | 合同订立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
中标人6 | 合同订立主体 与招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