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地在中国的华粮公司2月10日向营业地在澳大利亚的澳麦公司发出传真表示希望购买100吨一级小麦面粉,价格每吨400美元,CIF上海。澳麦公司2月15日回复传真:“同意出售一级小麦面粉100吨,每吨420美元,FOB墨尔本,十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失效。”由于欧洲东部发生战事,国际小麦价格急剧上涨,华粮公司于3月5日向澳麦公司发出传真:“同意贵司2月15日条件,收到立即发货!”澳麦公司并未发货给华粮公司,而是将100吨小麦以CIF价格条件发售给营业地在韩国的韩农公司。 3月15日,韩农公司向华粮公司发盘出售100吨一级小麦面粉,每吨470美元,CIF上海,即期信用证支付。由于面粉价格还在持续上涨,华粮公司经研究决定接受,于3月18日上午11:00交发电报,该电报于当日下午01:00送达韩农公司。韩农公司于3月18日上午9:00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价格上涨,我3月15日发盘撤销。”该电报于当日上午11:20送达华粮公司。 华粮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韩农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国银行委托韩国金丰银行 通知并议付该信用证。3月25日,韩农公司拒绝收 取金丰银行转交的信用证,理由是其与华粮公司 并无合同关系。然而,3月27日,韩农公司又主动找金丰银行索要到该信用证。事后查明,韩农公司在3月26日得知该100吨面粉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 澳麦公司于3月10日在墨尔本港将100吨面粉装载上承运人马士基公司的“海龙号”海轮。因为持。因为持货观望国际行情,长时未售而存放在码头仓库的 面粉由于天气湿热已经发生霉变,产生10%的脏包。经与马士基公司协调并出具保函,澳麦公司取得马士基公司签发的目的港为上海港的清洁提 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提单条款中注明适 用《海牙规则》。澳麦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凭借清洁提单、保险单和其他规定单据,澳麦公司取得韩农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款项的支付。韩农公司于4月2日将取得的单据向韩国金丰银行议付交单并取得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的支付。金丰银行于4月9日将韩农公司交来的全套单据向中国银行寄单索 偿。 “海龙号”于3月22日在运输途中搁浅,为了起浮,部分面粉被抛入海中。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为恶劣天气,部分面粉于3月25日又被海浪打入海中。4月15日“海龙号”到达上海港时,剩余面粉50吨。 当华粮公司于4月16日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已被韩农公司的中国货物贸易代理人杨浦货代公司以副本加保函提走。经交涉无果之后,华粮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马士基公司和杨浦货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华粮公司和澳麦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 合同关系,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A华粮公司2月10日向澳麦公司发出的传真内容不构成要约,因为其内容太简单,达不到“内容十分确定”的要求; B澳麦公司2月15日传真是对华粮公司要约的 有效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C华粮公司3月5日传真是对澳麦公司2月15日要约的有效承诺,合同自澳麦公司收到传真时成立; D华粮公司和澳麦公司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华粮公司3月5日传真属于逾期承诺,澳麦公司不受自己2月15日传真内容的约束。
理解问题营业地在中国的华粮公司2月10日向营业地在澳大利亚的澳麦公司发出传真表示希望购买100吨一级小麦面粉,价格每吨400美元,CIF上海。澳麦公司2月15日回复传真:“同意出售一级小麦面粉100吨,每吨420美元,FOB墨尔本,十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失效。”由于欧洲东部发生战事,国际小麦价格急剧上涨,华粮公司于3月5日向澳麦公司发出传真:“同意贵司2月15日条件,收到立即发货!”澳麦公司并未发货给华粮公司,而是将100吨小麦以CIF价格条件发售给营业地在韩国的韩农公司。 3月15日,韩农公司向华粮公司发盘出售100吨一级小麦面粉,每吨470美元,CIF上海,即期信用证支付。由于面粉价格还在持续上涨,华粮公司经研究决定接受,于3月18日上午11:00交发电报,该电报于当日下午01:00送达韩农公司。韩农公司于3月18日上午9:00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价格上涨,我3月15日发盘撤销。”该电报于当日上午11:20送达华粮公司。 华粮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韩农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国银行委托韩国金丰银行 通知并议付该信用证。3月25日,韩农公司拒绝收 取金丰银行转交的信用证,理由是其与华粮公司 并无合同关系。然而,3月27日,韩农公司又主动找金丰银行索要到该信用证。事后查明,韩农公司在3月26日得知该100吨面粉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 澳麦公司于3月10日在墨尔本港将100吨面粉装载上承运人马士基公司的“海龙号”海轮。因为持。因为持货观望国际行情,长时未售而存放在码头仓库的 面粉由于天气湿热已经发生霉变,产生10%的脏包。经与马士基公司协调并出具保函,澳麦公司取得马士基公司签发的目的港为上海港的清洁提 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提单条款中注明适 用《海牙规则》。澳麦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凭借清洁提单、保险单和其他规定单据,澳麦公司取得韩农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款项的支付。韩农公司于4月2日将取得的单据向韩国金丰银行议付交单并取得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的支付。金丰银行于4月9日将韩农公司交来的全套单据向中国银行寄单索 偿。 “海龙号”于3月22日在运输途中搁浅,为了起浮,部分面粉被抛入海中。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为恶劣天气,部分面粉于3月25日又被海浪打入海中。4月15日“海龙号”到达上海港时,剩余面粉50吨。 当华粮公司于4月16日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已被韩农公司的中国货物贸易代理人杨浦货代公司以副本加保函提走。经交涉无果之后,华粮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马士基公司和杨浦货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华粮公司和澳麦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 合同关系,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A华粮公司2月10日向澳麦公司发出的传真内容不构成要约,因为其内容太简单,达不到“内容十分确定”的要求; B澳麦公司2月15日传真是对华粮公司要约的 有效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C华粮公司3月5日传真是对澳麦公司2月15日要约的有效承诺,合同自澳麦公司收到传真时成立; D华粮公司和澳麦公司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华粮公司3月5日传真属于逾期承诺,澳麦公司不受自己2月15日传真内容的约束。
已完成理解「营业地在中国的华粮公司2月10日向营业地在澳大利亚的澳麦公司发出传真表示希望购买100吨一级小麦面粉,价格每吨400美元,CIF上海。澳麦公司2月15日回复传真:“同意出售一级小麦面粉100吨,每吨420美元,FOB墨尔本,十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失效。”由于欧洲东部发生战事,国际小麦价格急剧上涨,华粮公司于3月5日向澳麦公司发出传真:“同意贵司2月15日条件,收到立即发货!”澳麦公司并未发货给华粮公司,而是将100吨小麦以CIF价格条件发售给营业地在韩国的韩农公司。 3月15日,韩农公司向华粮公司发盘出售100吨一级小麦面粉,每吨470美元,CIF上海,即期信用证支付。由于面粉价格还在持续上涨,华粮公司经研究决定接受,于3月18日上午11:00交发电报,该电报于当日下午01:00送达韩农公司。韩农公司于3月18日上午9:00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价格上涨,我3月15日发盘撤销。”该电报于当日上午11:20送达华粮公司。 华粮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韩农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国银行委托韩国金丰银行 通知并议付该信用证。3月25日,韩农公司拒绝收 取金丰银行转交的信用证,理由是其与华粮公司 并无合同关系。然而,3月27日,韩农公司又主动找金丰银行索要到该信用证。事后查明,韩农公司在3月26日得知该100吨面粉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 澳麦公司于3月10日在墨尔本港将100吨面粉装载上承运人马士基公司的“海龙号”海轮。因为持。因为持货观望国际行情,长时未售而存放在码头仓库的 面粉由于天气湿热已经发生霉变,产生10%的脏包。经与马士基公司协调并出具保函,澳麦公司取得马士基公司签发的目的港为上海港的清洁提 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提单条款中注明适 用《海牙规则》。澳麦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凭借清洁提单、保险单和其他规定单据,澳麦公司取得韩农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款项的支付。韩农公司于4月2日将取得的单据向韩国金丰银行议付交单并取得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的支付。金丰银行于4月9日将韩农公司交来的全套单据向中国银行寄单索 偿。 “海龙号”于3月22日在运输途中搁浅,为了起浮,部分面粉被抛入海中。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为恶劣天气,部分面粉于3月25日又被海浪打入海中。4月15日“海龙号”到达上海港时,剩余面粉50吨。 当华粮公司于4月16日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已被韩农公司的中国货物贸易代理人杨浦货代公司以副本加保函提走。经交涉无果之后,华粮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马士基公司和杨浦货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华粮公司和澳麦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 合同关系,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A华粮公司2月10日向澳麦公司发出的传真内容不构成要约,因为其内容太简单,达不到“内容十分确定”的要求; B澳麦公司2月15日传真是对华粮公司要约的 有效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C华粮公司3月5日传真是对澳麦公司2月15日要约的有效承诺,合同自澳麦公司收到传真时成立; D华粮公司和澳麦公司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华粮公司3月5日传真属于逾期承诺,澳麦公司不受自己2月15日传真内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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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要约是一方提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对方对要约的接受。合同通常在承诺生效时成立。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我们可以分析如下:
- 华粮公司2月10日向澳麦公司发出的传真,虽然内容简单,但已经包含了购买小麦面粉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条件(CIF上海),这已经足够构成一个要约。
- 澳麦公司2月15日的回复传真,提出了不同的价格和交货条件(FOB墨尔本),并且设定了有效期,这实际上是一个反要约,而不是对华粮公司要约的承诺。
- 华粮公司3月5日的传真表示接受澳麦公司2月15日的条件,但由于澳麦公司的要约已经设定了有效期,并且华粮公司的承诺是在有效期之后发出的,因此这属于逾期承诺。逾期承诺通常不构成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方明确表示接受。
根据上述分析,选项D是正确的:华粮公司和澳麦公司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华粮公司3月5日传真属于逾期承诺,澳麦公司不受自己2月15日传真内容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