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并没有首次提出“天理”这一概念,而是在宋明儒学中对“天理”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发展。“天理”是宋明儒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其正式提出者是北宋五子中的程颢,即程明道先生24。王阳明则在朱熹的“格物致知”和“存天理、灭人欲”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良知即天理”学说38。
王阳明认为“天理”是普遍存在的道德原则,涵盖了“仁义礼智信”等基本道德规范56。他视“天理”为宇宙的本原,是天地万物的本体,也是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56。王阳明强调“存天理,去人欲”,认为这是成圣之道的根本工夫7。他将“天理”与“良知”紧密联系,认为良知是内在的道德自觉,通过良知可以认识和实践天理[ci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