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确认商誉而是反映为合并价差的情况。6
具体来说,在企业合并中,如果合并方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那么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会根据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法要求合并方在合并日按照公允价值对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将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合并价差,而不是商誉。61。这种做法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与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避免商誉的过度确认可能带来的风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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