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1013。此外,对于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九十日内行使20。而对于受胁迫的情况,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会消灭1013。这些规定确保了撤销权的行使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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