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执行异议之诉的现状
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执行异议之诉方面的现状主要体现在对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的设置上。根据6,这些国家(地区)的设置大致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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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作出原执行名义的裁判机构管辖:这种设置意味着执行异议之诉由最初作出执行决定的法院或裁判机构来处理。这样的安排有助于保持案件的连贯性,因为原裁判机构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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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行法院管辖:在这种模式下,执行异议之诉由负责执行程序的法院来审理。这可以提高执行程序的效率,因为执行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了解和控制。
此外,7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7批指导案例中,指导案例154、155、156号旨在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若干实践难题。这表明中国在执行异议之诉方面也在积极地通过司法实践来完善相关制度。
然而,4指出,作为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还不够完善,制度规则存在漏洞。这表明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包括中国在内,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也提到,在第一次立法修改中,民诉法明确区分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两种执行异议程序,即“程序性执行异议”和“实体性执行异议”,这进一步丰富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框架。9则强调了执行救济程序在民事执行系统中的重要性,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核心构成之一,自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构建该制度之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哪些常见问题?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裁判尺度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救济途径的不充分等。由于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较为原始,导致实践中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情况11。此外,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和判决主文应包含的内容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中存在分歧2。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案外人在寻求救济时面临困难,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有何区别?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性质和目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旨在阻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同时兼具确认之诉的性质2。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案外人对执行依据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属于再审制度中的特别救济程序1516。两者在法律程序、救济途径和目的上存在明显差异。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对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具体来说,法院需要查明案外人是否享有合法真实的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23。同时,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往往需要先行解决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问题,这是异议权的先决问题[ci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