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禅府办[2004]55号
根据您提供的附件1中的信息,"佛禅府办[2004]55号"是《关于印发<禅城区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文号。这份文件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旨在规范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以及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流程、所需材料、审核标准等关键信息,以确保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房屋产权证的合法有效。1
佛禅府办[2004]5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佛禅府办[2004]55号文件是《关于印发<禅城区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该文件是作为解决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之一。具体内容涉及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旨在维护群众利益,加快解决办证难题。2
佛禅府办[2004]55号文件与49号文、237号文、73号文之间有何关联?
佛禅府办[2004]55号文件与49号文、237号文、73号文共同构成了解决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体系。55号文是关于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而49号文是佛山市政府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237号文和73号文分别是关于解决张槎、澜石、环市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和禅城区南庄镇私人房屋确权问题的处理意见。这些文件相互补充,共同指导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2
在2002年8月28日前和2003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如果未经规划部门同意进行拆改扩建,应如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对于2002年8月28日前(祖庙、石湾、张槎街道范围)和2003年6月30日前(南庄镇范围)建设的房屋,如果未经规划部门同意或报建手续不完善,又对房屋进行了拆、改、扩、加建,且无法提供证明房屋现状发生变更的规划意见等证明材料,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时,应参照49号文、237号文以及73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和房屋层数确认等,需根据这些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2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基数是根据《关于调整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2〕79号)确定的。该通知要求从2012年9月1日起,按照现行的《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的计算基数和征收标准,需要参照该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3
佛禅府办[2022]17号文件与佛禅府办[2004]55号文件有何联系或区别?
佛禅府办[2022]17号文件是《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而佛禅府办[2004]55号文件是关于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两者的主要联系在于都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但它们针对的内容和目的不同。17号文件主要涉及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扶持管理,而55号文件则专注于解决镇村房屋产权登记的问题。56
关于印发《禅城区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2 | 禅城区镇村房屋产权登记规定 明确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和产权证管理规定。 |
印发关于解决张槎、澜石、环市镇村建设历史遗留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 | 张槎、澜石、环市镇村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针对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印发关于解决禅城区南庄镇私人房屋确权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 | 南庄镇私人房屋确权处理意见 解决南庄镇私人房屋确权问题。 |
《关于印发<禅城区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2 | 禅城区镇村房屋产权登记规定 规定了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 | 发布机关 负责制定和印发关于镇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和房屋产权证的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