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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共同参与投标的情形
3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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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某些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共同参与投标。以下是一些具体情形:
-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前已经实际进行了招标项目的相关工作,并且与招标人存在合同关系,这可能会导致虚假招标的可能性,因此这类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1
- 投标人如果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也不得参与投标。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如果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可能影响招标的公正性,那么他们不得参加投标。57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如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9
-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310
-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情形,可以邀请招标,而不是公开招标。6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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