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通过调换句子、变换用词等方式,将下面这段话进行改写以及润色,要求具有逻辑性以及学术性,符合学术规范,主要论点是应当树立一种慎讼观(既不好讼,也不厌讼,谨慎对待诉讼):首先,现代社会应当倡导慎讼观。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矫正“诉讼万能观”的偏颇,回复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种手段的地位。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的增多对司法资源构成了巨大压力,这要求我们树立一种“慎讼观”,即在面对纠纷时,超越传统的诉讼依赖,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机制,优先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以减少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让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更为复杂和重要的案件。其次,即使在诉讼成为必要之时,我们也应以一种更为审慎的态度参与其中,充分利用诉讼作为一个沟通和协商的平台,追求的不仅是胜诉,更是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通过这种既尊重法律又注重实际效果的诉讼观念,我们能够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推进,社会利益格局多元、社会纠纷频发已然成为社会常态,人们对通过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化解纠纷所寄予的价值期待也不尽一致,如果依然局限于司法诉讼审判领域,利用法院一元化的诉讼机制来应对纷繁复杂的各式社会纠纷和冲突,不仅力不从心,使本已尖锐化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趋加剧,而且也时常会事与愿违,纠纷解决的结果也往往偏移社会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尺,难以使当事人以及周边群众心悦诚服地感到满意,难以形成植根差异化社会土壤上的良好和谐的法治秩序。形成新型的纠纷解决观,明白纠纷解决是全社会共同治理的事情,而不是法院司法审判一家的事情。司法是各种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绝不能演变成纠纷解决的第一道关口,更不能成为破除纠纷、消弭冲突的唯一渠道。
理解问题请通过调换句子、变换用词等方式,将下面这段话进行改写以及润色,要求具有逻辑性以及学术性,符合学术规范,主要论点是应当树立一种慎讼观(既不好讼,也不厌讼,谨慎对待诉讼):首先,现代社会应当倡导慎讼观。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矫正“诉讼万能观”的偏颇,回复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种手段的地位。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的增多对司法资源构成了巨大压力,这要求我们树立一种“慎讼观”,即在面对纠纷时,超越传统的诉讼依赖,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机制,优先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以减少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让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更为复杂和重要的案件。其次,即使在诉讼成为必要之时,我们也应以一种更为审慎的态度参与其中,充分利用诉讼作为一个沟通和协商的平台,追求的不仅是胜诉,更是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通过这种既尊重法律又注重实际效果的诉讼观念,我们能够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推进,社会利益格局多元、社会纠纷频发已然成为社会常态,人们对通过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化解纠纷所寄予的价值期待也不尽一致,如果依然局限于司法诉讼审判领域,利用法院一元化的诉讼机制来应对纷繁复杂的各式社会纠纷和冲突,不仅力不从心,使本已尖锐化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趋加剧,而且也时常会事与愿违,纠纷解决的结果也往往偏移社会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尺,难以使当事人以及周边群众心悦诚服地感到满意,难以形成植根差异化社会土壤上的良好和谐的法治秩序。形成新型的纠纷解决观,明白纠纷解决是全社会共同治理的事情,而不是法院司法审判一家的事情。司法是各种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绝不能演变成纠纷解决的第一道关口,更不能成为破除纠纷、消弭冲突的唯一渠道。
已完成理解「请通过调换句子、变换用词等方式,将下面这段话进行改写以及润色,要求具有逻辑性以及学术性,符合学术规范,主要论点是应当树立一种慎讼观(既不好讼,也不厌讼,谨慎对待诉讼):首先,现代社会应当倡导慎讼观。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矫正“诉讼万能观”的偏颇,回复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种手段的地位。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的增多对司法资源构成了巨大压力,这要求我们树立一种“慎讼观”,即在面对纠纷时,超越传统的诉讼依赖,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机制,优先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以减少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让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更为复杂和重要的案件。其次,即使在诉讼成为必要之时,我们也应以一种更为审慎的态度参与其中,充分利用诉讼作为一个沟通和协商的平台,追求的不仅是胜诉,更是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通过这种既尊重法律又注重实际效果的诉讼观念,我们能够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推进,社会利益格局多元、社会纠纷频发已然成为社会常态,人们对通过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化解纠纷所寄予的价值期待也不尽一致,如果依然局限于司法诉讼审判领域,利用法院一元化的诉讼机制来应对纷繁复杂的各式社会纠纷和冲突,不仅力不从心,使本已尖锐化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趋加剧,而且也时常会事与愿违,纠纷解决的结果也往往偏移社会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尺,难以使当事人以及周边群众心悦诚服地感到满意,难以形成植根差异化社会土壤上的良好和谐的法治秩序。形成新型的纠纷解决观,明白纠纷解决是全社会共同治理的事情,而不是法院司法审判一家的事情。司法是各种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绝不能演变成纠纷解决的第一道关口,更不能成为破除纠纷、消弭冲突的唯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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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倡导慎讼观念显得尤为关键。这种观念旨在纠正对诉讼的过度依赖,恢复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的本位。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的增多对司法资源构成了压力,因此,我们应当培养一种审慎的诉讼态度,即在面对纠纷时,优先考虑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以减少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并使法院能够专注于处理更为复杂和重要的案件。
慎讼观念的现代意义
- 矫正诉讼万能观: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需要矫正对诉讼的过度依赖,确保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1
- 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机制:面对纠纷,应超越传统的诉讼依赖,优先考虑非诉讼方式,如调解和协商,以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1
- 减少司法资源消耗:通过慎讼观念,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更为复杂和重要的案件。1
诉讼的必要性与审慎参与
- 诉讼作为沟通协商平台:即使诉讼成为必要,也应以审慎态度参与,利用诉讼作为沟通和协商的平台,追求纠纷的实质性解决。1
- 追求社会关系和谐:通过尊重法律并注重实际效果的诉讼观念,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