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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5日,原告与谢宗良、施风宇、徐友权共同出资成立了合伙企业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其中被告谢宗良出资28万元,占投资比例28%,其余三人均出资24万元,各占投资比例的24%,原告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03年12月15日,徐友权退伙,被告高苗德加入合伙。2006年10月28日,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因未参加年检被象山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合伙经营期间,原告独自承担了多笔合伙债务,共计632484元:其中柴永根借款15万元,林玲借款8万元,张令衮(滚)借款8万元,张立借款3万元,柴利利借款5万元,合计39万元,已由原告全部还清,借条由原告收回;原合伙人徐友权退伙款90292元,由原告交款至象山县人民法院;原告汇给谢宗良56970元用于发职工工资等;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向原告借款120222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聪敏线条之王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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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问题2003年3月25日,原告与谢宗良、施风宇、徐友权共同出资成立了合伙企业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其中被告谢宗良出资28万元,占投资比例28%,其余三人均出资24万元,各占投资比例的24%,原告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03年12月15日,徐友权退伙,被告高苗德加入合伙。2006年10月28日,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因未参加年检被象山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合伙经营期间,原告独自承担了多笔合伙债务,共计632484元:其中柴永根借款15万元,林玲借款8万元,张令衮(滚)借款8万元,张立借款3万元,柴利利借款5万元,合计39万元,已由原告全部还清,借条由原告收回;原合伙人徐友权退伙款90292元,由原告交款至象山县人民法院;原告汇给谢宗良56970元用于发职工工资等;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向原告借款120222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已完成理解2003年3月25日,原告与谢宗良、施风宇、徐友权共同出资成立了合伙企业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其中被告谢宗良出资28万元,占投资比例28%,其余三人均出资24万元,各占投资比例的24%,原告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03年12月15日,徐友权退伙,被告高苗德加入合伙。2006年10月28日,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因未参加年检被象山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合伙经营期间,原告独自承担了多笔合伙债务,共计632484元:其中柴永根借款15万元,林玲借款8万元,张令衮(滚)借款8万元,张立借款3万元,柴利利借款5万元,合计39万元,已由原告全部还清,借条由原告收回;原合伙人徐友权退伙款90292元,由原告交款至象山县人民法院;原告汇给谢宗良56970元用于发职工工资等;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向原告借款120222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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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 合伙企业债务处理

  • 债务承担顺序:合伙企业债务首先由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共同承担。2
  • 合伙人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已退伙的合伙人。5
  • 退伙合伙人债务: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需承担责任。7
  • 营业执照吊销后的处理

  • 清算义务: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合伙人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910
  • 债务清偿: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优先清偿,合伙人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
  • 本案处理建议

  • 债务清偿:原告作为事务执行人,已承担的合伙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按投资比例分担。2
  • 退伙合伙人责任:徐友权虽已退伙,但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需承担责任。7
  • 清算程序:建议启动清算程序,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优先清偿债务。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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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5日,原告与谢宗良、施风宇、徐友权共同出资成立了合伙企业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其中被告谢宗良出资28万元,占投资比例28%,其余三人均出资24万元,各占投资比例的24%,原告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03年12月15日,徐友权退伙,被告高苗德加入合伙。2006年10月28日,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因未参加年检被象山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合伙经营期间,原告独自承担了多笔合伙债务,共计632484元:其中柴永根借款15万元,林玲借款8万元,张令衮(滚)借款8万元,张立借款3万元,柴利利借款5万元,合计39万元,已由原告全部还清,借条由原告收回;原合伙人徐友权退伙款90292元,由原告交款至象山县人民法院;原告汇给谢宗良56970元用于发职工工资等;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向原告借款120222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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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5日,原告与谢宗良、施风宇、徐友权共同出资成立了合伙企业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其中被告谢宗良出资28万元,占投资比例28%,其余三人均出资24万元,各占投资比例的24%,原告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03年12月15日,徐友权退伙,被告高苗德加入合伙。2006年10月28日,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因未参加年检被象山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合伙经营期间,原告独自承担了多笔合伙债务,共计632484元:其中柴永根借款15万元,林玲借款8万元,张令衮(滚)借款8万元,张立借款3万元,柴利利借款5万元,合计39万元,已由原告全部还清,借条由原告收回;原合伙人徐友权退伙款90292元,由原告交款至象山县人民法院;原告汇给谢宗良56970元用于发职工工资等;象山县祥龙石材厂向原告借款120222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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