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延长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 )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需要延长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管理的严格性和及时性,确保了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工作的连续性。根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重新确定,同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其密级和知悉范围,以适应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1。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体现了对保密期限管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5。同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定密管理中,需要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以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3。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1 | 保密期限延长规定 国家秘密延长保密期限前需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 | 国家秘密法制定 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3 | 定密管理规定 明确定密活动包括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法第二次修订4 | 国家秘密法修订 包含保密期限延长和密级调整的规定。 |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规定5 | 保密期限管理 保密期限届满或需延长时的处理规定。 |
国家秘密法总则6 | 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规定所有机关和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 |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3 | 国家秘密管理 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组织。 |
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5 | 保密期限管理 负责延长保密期限和解密的决策机构。 |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3 | 保密期限管理 负责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 |
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5 | 解密与延长决定 负责决定保密期限延长或解密的机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