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中,财政部关于移除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要求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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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领域,财政部对于移除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明确的要求和管理办法。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2。此外,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税务机关依照该办法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2。
同时,财政部还强调了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的管理。2018年4月24日,新华社报道,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围绕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出部署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此外,为了做好行政处罚措施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以强化对被实施管理措施的违法失信主体的监管5。
2018年12月,财政部联合其他22个部委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67。这表明政府采购领域中,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会计人员和供应商,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联合惩戒机制,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政府采购领域中,财政部关于移除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要求或管理办法是什么?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对于移除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要求或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的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并且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的行政处罚,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些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此外,如果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三年,可以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该名单,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1415。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如何申请移除?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若想申请移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如果失信主体或其破产管理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 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并且失信信息公布已满六个月;
- 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
-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失信主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做出贡献的18。
财政部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旨在维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程序,并将这些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具体内容包括:
会计人员被列入“黑名单”后,会面临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会计人员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将面临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根据《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是由哪些部门联合签署的?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是由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多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参与签署的部门有: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1 | 税收违法失信信息管理 规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公布与管理。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 | 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明确了税务机关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规则。 |
财政部加强会计诚信建设3 | 会计诚信建设加强 明确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加强诚信建设。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 | 政府采购资格限制 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5 | 行政处罚与失信名单管理 规定了管理措施期限未满不得提前移出名单。 |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6 | 会计领域联合惩戒 22个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财政部3 | 财政部诚信建设 明确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银保监会等22个部委6 | 联合惩戒备忘录 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财政部3 | 政府采购领域失信名单管理 明确拒绝严重违法失信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财政部6 |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签署方 参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财政部7 |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签署方 再次确认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 |
财政部8 | 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指导 印发指导意见,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