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368 这意味着,对于国家秘密的知情权,应当严格控制,只允许那些因工作职责确实需要了解这些信息的人员或机构知晓。如果能够明确到具体人员,则应限定到这些具体人员;如果无法明确到具体人员,则应限定到相应的机关或单位,再由这些机关或单位进一步限定到具体人员。这样的规定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国家秘密,防止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风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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