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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种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 ) A. 诈骗罪 B. 故意杀人罪 C. 非法拘禁罪 D. 非法持有枪支罪 满分:2 分 10. 集资诈与非決汲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 ) A. 是否涉及巨额资金 B. 是否及众多被害人 C.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D. 是否由单位组织实施 满分:2 分 11. 赵某犯罪,依法应当附加刺夺政治权利。合议庭提出下四暈刑意见,其中必定错误的意见是( ) A. 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存政治权利年 B. 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C. 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D. 判处拘役个月,附加剥存政治权利1年 满分:2 分 12. 根据我国的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 对象认识错误 C. 手段认识错误 D. 客体认识错误 满分:2 分 13.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是( ) A. 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阳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伪劣商品的行为 B. 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阳碍国有公司经理依法履行组织生产经营职责的行为 C. 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D. 在发生重大洪灾中,丁以暴力、威胁方法阳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防取责的行为

3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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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目所给的选项,下列哪种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答案是 A. 诈骗罪。诈骗罪在财产到手后,诈骗行为即告结束,但由此产生的不法状态,如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可能仍然存在2

对于第10题,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 C.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要求此目的5

第11题中,必定错误的意见是 B. 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因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长短,分别规定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6

第12题,最有可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A.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为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7

最后,第13题中,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是 B. 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公司经理依法履行组织生产经营职责的行为。因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国有公司经理不属于此范围7

诈骗罪在既遂后不法状态可能持续存在,那么这种不法状态通常持续多久?

诈骗罪作为一种状态犯,其不法状态的持续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根据89的描述,状态犯的特点是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这意味着,只要不法状态没有被消除,比如赃物没有被追回,或者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那么这种不法状态就会继续存在。因此,不法状态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赃物的追回情况、被害人损失的补偿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进展等。89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否在所有司法管辖区都相同?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法律的定义和解释可能会根据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变化。然而,根据提供的参考资料,我们可以确定一些基本的区别点,这些点在多数司法管辖区中通常是一致的。

首先,集资诈骗罪本质上是一种诈骗犯罪,需要证明嫌疑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的。这一点在多数司法管辖区中是共同的,因为诈骗犯罪的核心要素通常包括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1213

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公款目的,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4。这个区别在多数司法管辖区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因为犯罪目的的不同直接影响了犯罪的性质和法律的适用。

再者,两罪在犯罪客体上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相似之处在于都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侵犯客体仅有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在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15。这一点在多数司法管辖区中也是一致的,因为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

最后,由于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客体上存在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容易将两者相混淆16。这一点也反映了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区分和识别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客体上的基本区别在多数司法管辖区中是相似的。然而,为了获得特定司法管辖区的准确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查阅相关的法律文献。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有可能超过五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确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0号《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有三种主要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应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则从涉嫌犯新罪被羁押之日起停止计算17。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从新罪一审判决之日起停止计算17。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应从新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计算,因为罪犯在新罪判决生效之前,其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尚未恢复17

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可能超过五年,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批复》并没有明确指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上限,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此,理论上,如果法律规定允许,并且案件情况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有可能超过五年的。然而,具体的期限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确定18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认识错误会影响故意的成立?

在法律上,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取决于具体的情况。根据提供的参考资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识错误对故意成立的影响:

  1. 事实认识错误:当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时,就构成了事实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例如,如果一个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是违法的,这种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他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判断19

  2. 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这指的是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典型的例子包括假想防卫和假想避险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故意的成立,因为行为人可能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c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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