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正确吗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并不完全由公安机关负责。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拥有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一般会交由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2。同时,国务院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2。公安机关在其中可能扮演一定的角色,但并非唯一负责机构。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哪些部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多个部门和单位,最初由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和银监会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随着工作需要,2010年,教育部、工信部、全国工商联等也被纳入成员单位之中。此外,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还包括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证监会、保监会等,以及邀请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参与710。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提到的“打早打小”具体是如何实施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提到的“打早打小”是指在非法集资行为的萌芽阶段就进行发现和干预,以化解风险,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加强监测预警和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识和警觉性2。
**地方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哪些具体职责?
地方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二是确保本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1819。
**非法集资案件中,如何区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虽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没有明确其内涵,但根据文件中的表述,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是指除集资人、协助人之外,实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且“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2。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何界定和处理共同犯罪中的“分离”现象?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共同犯罪中的“分离”现象指的是,尽管非法集资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但在罪名适用、责任承担以及主从犯认定等方面与非涉众型共同犯罪有所区别的情形。处理这种“分离”现象时,应当注意并贯彻“分离”认定思维,谨慎定罪处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可以定罪,而对其他行为人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罪和处罚3。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 | 非法集资负责部门 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力,银保监会牵头联席会议。 |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 非法集资罪名分离 各层级人员罪名不必相同,定罪处罚需谨慎。 |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1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
地方政府2 | 地方政府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
基层组织2 | 基层组织作用 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参与监督非法集资活动。 |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2 | 负责部门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银保监会牵头。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 | 地方政府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
乡镇人民政府2 | 基层政府角色 应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