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本身没有标签、说明书的,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但书规定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食品本身没有标签或说明书,这可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然而,该法条也提供了但书规定,即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4中提到的内容,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包括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等不规范,以及出现错别字等。这些瑕疵如果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可能适用但书规定。
同时,5中提到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这意味着即使食品没有标签或说明书,但如果食品本身符合这些安全标准,可能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此外,6和7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强调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这可能包括食品没有标签或说明书的情况。
综上所述,食品本身没有标签、说明书,原则上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如果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没有标签或说明书的情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但书规定,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还需结合食品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567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但书规定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但书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生产经营者应当被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瑕疵”通常是指标签或说明书的文字、符号、数字等格式不规范,存在错别字等非实质性错误,但这些错误不会导致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受到影响,也不会误导消费者关于食品的真实属性。
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
- 出现错别字。
- 应标注而未标注的内容。
- 标注内容不真实。
- 其他不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认定瑕疵时,关键在于判断这些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以及是否会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性质、用途、成分或质量产生错误认识。
如果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存在瑕疵,消费者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行动?
如果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通常无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惩罚性赔偿。然而,消费者仍可以:
- 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改正瑕疵。
- 若瑕疵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消费者可以主张撤销交易,要求退款或更换商品。
- 在瑕疵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的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无毒、无害。
- 对于存在标签瑕疵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销售者和进口商应承担责任。
- 如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指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那些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疾病或其他健康危害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
- 含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法定限量。
- 缺乏应有的营养价值。
- 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
- 存储、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变质。
- 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
这些食品因不符合国家设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