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的特征
数据法,作为法律领域中一个新兴的分支,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以下是数据法的几个关键特征:
物质特征、技术特征和动力特征
数据法的基础条件包括物质特征、技术特征和动力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法律大数据方法的核心。物质特征指的是数据作为研究对象的实体性,技术特征涉及处理和分析数据的技术手段,而动力特征则是指推动数据法学研究和应用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1
信息特征与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的信息特征为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提供了基础。尽管数据具有公共性和开放共享的特征,但这并不与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相矛盾。2
系统性展现与实践回应
数据法从数据法律关系主体、数据流动全过程、数据应用场景等多个维度出发,系统性地展现数据应用实践与法律规制,回应了数据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3
数据权利性质研究
数据权利的性质研究是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制定的起点和基石。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4
数据交易与规范
数据交易中心等数据交易平台在不同地区呈现地域化特点,而《数据安全法》将数据中介服务商纳入规范范畴,提出规范数据交易,并制定了中介服务的规范。5
法律追求与目的
数据法学的外在规则体系和利益体系背后体现了法律的追求和目的。虽然法学外在规则体系以形式逻辑规则进行,但在抽象概念形成过程中,数据法的特征也得到了体现。6
个人数据的认定标准
在个人数据的认定标准方面,PDPA和欧盟GDPR具有一致性,均强调数据的“可识别性”和“结构化”特征。“可识别性”是个人数据的关键属性,也是判断特定数据是否属于个人数据的重要标准。7
数据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特征
数据处理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具有特定的特征,包括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数据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8
数据的独立性与多样性
数据是对事实、活动的数字化记录,具有独立性,形式有多样性。数据是无体的,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中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客体的原则相区别。9
这些特征共同定义了数据法的范畴,指导着数据法的研究、实践和法律规制的发展。
数据法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应用有哪些差异?
数据法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具体应用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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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政策机构的建立: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国家或区域层面建立了各自的数据治理政策机构及其协调机制。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数据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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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通利用的法律规则: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不同类别数据流通利用的法律及其规则。这些规则涵盖了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共享等方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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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对比:通过将不同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进行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它们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方法。例如,欧盟的GDPR、美国的CCPA等,它们在数据主体权利、数据处理原则、数据泄露通知等方面有着各自的规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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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的定义和要求:数据安全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定义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它涉及到技术、组织和法律等多个方面,确保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或泄露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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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上也有所区别。例如,欧盟GDPR语境下的合规认证制度,以及基于GDPR标准的ePrivacy认证等,这些认证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14。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数据法的应用上有着各自的特色和侧重点,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或地区在数据保护、数据治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和法律环境。
数据法在处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时有哪些关键措施?
数据法在处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时,采取了一系列关键措施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规性。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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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数据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强调了数据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并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原则。这表明数据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部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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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数据安全制度:法律明确了一系列数据安全制度,为数据处理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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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处理主体需要遵守数据安全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数据不被非法访问、泄露或滥用。这些义务有助于提高数据处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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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法律还特别关注政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开放性,确保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和共享数据资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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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数据安全法》不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处理活动,还涵盖了境外数据处理活动,特别是当这些活动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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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和合规的重要性:法律强调了了解数据隐私和合规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专家见解和实用技巧,帮助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客户信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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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问题的处理:《个保法》有一章节专门解释个人信息跨境问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处理大量个人信息的实体。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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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规的参考与协调:全球范围内,包括欧盟GDPR、美国CCPA、中国网络安全法等,都在对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进行严格的规范与引导。这表明数据法在制定时也考虑了国际法规的协调和一致性。18
通过这些措施,数据法旨在构建一个既保护个人隐私又确保数据安全的综合法律框架,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数据安全挑战。
数据法如何平衡数据的公共性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数据法在平衡数据的公共性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方面,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企业投入资源开发新的数据技术并实现应用。"数据知识产权主要是对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的衍生数据给予保护,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激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开发新的数据技术并实现应用。"20 这表明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次,企业数据产权作为一种"法益",其法律效力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法所保护的法定权利相比,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数据产权作为未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法益’,与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在内知识产权专门法所保护的法定权利相比,对应的保护客体的法律效力..."21 这意味着在保护数据产权时,需要考虑其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此外,地方在进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时,需要遵守中国现有立法的基本规定,如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权和物权的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在进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时,要遵守中国现有立法的基本规定,比如要遵守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权和物权的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22 这强调了在保护数据产权的同时,也要确保其符合现有法律框架。
最后,传统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通过明确的专有权客体范围的公示机制,划定了专有权人的自由和非权利人的不自由。"典型的三类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坚持传统排他性支配权原理,通过明确的专有权客体范围的公示机制,努力划定专有权人的自由和非权利人不自由..."23 这为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参考,即在保护数据产权的同时,也要确保其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数据法在平衡数据的公共性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需要综合考虑促进创新、法律效力的协调、遵守现有法律框架以及确保不侵犯公共利益等因素,以实现数据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数据权利性质研究在实践中如何影响数据资源的开放和流通?
数据权利性质的研究在实践中对数据资源的开放和流通具有重要影响。首先,数据权利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明确数据资源的产权归属和利用秩序,这是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命题。"数据因其认知媒介属性而一般被置于公共领域讨论,而数据资源化(要素化)提出了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命题"24。这表明,随着数据资源化的发展,传统的产权范式可能不再完全适用于数据资源,需要对数据权利性质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数据资源的特殊性。
其次,法学界对数据确权及其法律机制构建的探讨是数据权利性质研究的核心和基础。"目前,法学界围绕数据流通带来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变化开展了大量研究,其中,对数据确权及其法律机制构建的探讨最为核心、基础"25。通过推进数据确权,可以明确数据资源的权属关系,为数据资源的开放和流通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此外,公共数据作为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据资源的开放和流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源性、权威性、稀缺性、高价值、敏感性等特征"26。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可以促进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但同时也需要考虑数据的敏感性和安全性。因此,在实践中,数据权利性质的研究需要平衡个人权利、产业发展和社会总财富等多方面的利益。
最后,在具体的实践情境中,评价和权衡数据权利性质对数据资源开放和流通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当然评价和权衡是在具体的实践情境中进行的,当较小的利益损失(比如个人权利受侵害)对立于有广泛影响的良好前景破灭(比如产业受限、社会总财富下降)"27。这意味着,在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和流通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数据权利性质的研究能够为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数据权利性质的研究在实践中对数据资源的开放和流通具有重要影响。通过深入探讨数据权利性质,可以为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法律和理论基础,促进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同时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数据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数据交易与规范在不同地区如何体现地域化特点,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中介服务规范?
数据交易与规范在不同地区体现地域化特点的方式主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以及行业组织的建立和自律性管理体制的探索。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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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不同地区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例如,云南省通过建立“云南省科技咨询评估行业协会”来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29。营口市西市区则研究出台了“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若干举措”,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引导资源向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集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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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的建立:通过建立行业组织,可以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数据交易与中介服务。如云南省科技咨询评估行业协会的建立,有助于推动科技中介服务的自律性和规范性管理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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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流程的规范:不同地区会根据具体的服务需求,制定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不动产登记等全流程的中介服务规范。这些流程包括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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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组织治理:在一些地区,特殊组织如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可能参与到数据交易与规范的制定中,形成政府治理、府际合作治理以及特殊组织治理的多元治理体系。例如,美国的州际生态治理体系就包含了特殊组织治理的元素32。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在数据交易与规范的制定上,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行业组织的建立、中介服务流程的规范以及特殊组织治理的参与,来体现地域化特点,并确保中介服务的健康发展。
法律大数据方法的物质特征、技术特征和动力特征1 | 法律大数据方法特征 法学研究方法需具备物质、技术、动力三个特征。 |
数据的公共性和开放共享特征与知识产权专有性特征的关系2 | 数据与知识产权关系 数据的公共性和开放性不与知识产权专有性相矛盾。 |
数据法律关系主体、数据流动全过程、数据应用场景3 | 数据应用与法律规制 系统展现数据应用实践与法律规制的结合。 |
数据权利的性质研究4 | 数据权利性质研究 研究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的起点。 |
数据交易中心的地域化特点与《数据安全法》的规范5 | 数据交易与安全法规范 数据交易地域化特点及《数据安全法》对数据交易的规范。 |
法学外在规则体系与利益体系的体现6 | 法学规则体系体现 法律追求和目的在法学规则体系和利益体系中的体现。 |
个人数据的认定标准7 | 个人数据认定标准 PDPA和GDPR对个人数据的可识别性和结构化特征的一致性。 |
数据处理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特征8 | 数据处理行政许可特征 行政许可的申请性、行政行为特征等。 |
法律大数据方法1 | 数据法的物质、技术、动力特征 法律大数据方法需具备物质特征、技术特征和动力特征。 |
知识产权法律接纳数据2 | 数据的公共性和开放共享特征 数据的公共性和开放共享特征是知识产权法律接纳数据的重要基础。 |
数据法律关系主体、数据流动全过程、数据应用场景3 | 数据应用实践与法律规制 系统展现数据应用实践与法律规制,回应数据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 |
数据权利的性质研究4 | 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 研究数据权利性质,为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提供起点和基石。 |
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平台5 | 数据交易的地域化特点 数据交易中心等平台呈现地域化特点,规范数据交易,纳入《数据安全法》。 |
数据法学外在规则体系和利益体系6 | 法律的追求和目的 数据法学规则体系和利益体系体现法律追求和目的,形式逻辑规则背后有深层含义。 |
个人数据的认定标准7 | 数据的可识别性和结构化特征 PDPA和GDPR强调数据的可识别性和结构化特征,是个人数据的关键属性。 |
数据处理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8 | 行政许可的特征 数据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具有依申请行政行为等特征。 |
数据的独立性和多样性9 | 数据的无体性 数据是对事实、活动的数字化记录,具有独立性、多样性,是无体的。 |
数据法律关系主体3 | 数据法主体 指在数据流动全过程中的参与者,包括企业法务、技术人员、律师、教师等。 |
数据权利的性质4 | 数据权利基石 研究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起点。 |
数据交易中心5 | 数据交易平台 规范数据交易,将数据中介服务商纳入规范范畴,具有地域化特点。 |
个人数据的认定标准7 | 个人数据属性 强调数据的“可识别性”和“结构化”特征,是判断个人数据的关键。 |
数据处理行政许可8 | 行政行为特征 从事数据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 |
数据的独立性和多样性9 | 数据特性 数据是对事实、活动的数字化记录,具有独立性,形式多样,是无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