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限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依法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所以,对于依法拟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进行参照使用。第二,在行政非诉执行中对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减免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予以减免这一问题给出意见: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提及的“行政强制执行”,既包括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也涵盖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行政机关自主执行时,满足特定条件可减免加处的罚款;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得减免加处的罚款。 降重
理解问题第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限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依法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所以,对于依法拟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进行参照使用。第二,在行政非诉执行中对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减免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予以减免这一问题给出意见: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提及的“行政强制执行”,既包括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也涵盖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行政机关自主执行时,满足特定条件可减免加处的罚款;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得减免加处的罚款。 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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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的内容涉及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非诉执行中的罚款减免问题。以下是对您提供信息的简化和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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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这些基准应当被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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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中的罚款减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包括行政机关自主执行和向法院申请执行两种情况。在行政机关自主执行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对加处的罚款进行减免。然而,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减免加处的罚款。
这种重述方式去除了原文中的一些法律术语和复杂结构,使得信息更加简洁明了。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