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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肥中院、自规局、税务局的文件,法院司法拍卖流拍后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房产,债权人(买受人)持法院抵债裁定仅要交债权人作为买方应交的款项即可办理过户(卖方原产权人的税费挂账,不由买方承担),问题来了,过户完成后,买方(债权人)对此抵债房产进行出售,此时的买方(债权人)作为产权人,应交纳的土增税、增值税中的取得成本怎么计算?因为取得此房产是靠抵债裁定,没有发票和合同,所以取得成本是依照法院当初的裁定抵债金额,还是按照0,还是按照建安成本什么的计算?另原先挂账处理的房屋原产权人应缴纳的土增税、增值税是否可在此次交易中收取?

3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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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拍卖流拍后,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房产过户时,买方(债权人)通常只需承担自己作为买方应交的税费,而卖方原产权人的税费则挂账处理,不由买方承担。当买方(债权人)随后出售该抵债房产时,其作为产权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取得成本计算方式,以及原产权人挂账的税费是否可在此次交易中收取,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来确定。

首先,关于取得成本的计算,如果买方(债权人)是通过法院裁定抵债取得房产,没有发票和合同,那么取得成本的确定可能需要依据法院的裁定抵债金额。根据3,如果转让土地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后的值为负,那么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意味着,如果法院裁定的抵债金额可以作为取得成本,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无需缴纳或者缴纳较少的税费。

其次,关于原产权人挂账的税费是否可在此次交易中收取,根据45,被执行人(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需自行办理房产权属转移。这表明,原产权人应缴纳的税费可能需要由买受人垫付,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是否可在后续交易中收取,需要根据法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来确定。

最后,根据7,深圳市的不动产司法拍卖探索中,采取了“各付各税”的机制,即买受人先垫付卖方的税费,再向法院申请退还。这种机制可能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参考。

综上所述,买方(债权人)在出售抵债房产时,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取得成本可能依据法院裁定的抵债金额来计算,而原产权人挂账的税费是否可在此次交易中收取,则需要根据法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来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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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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