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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02年3月5日,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为10个月,从2002年4月15日起到2003年2月15日止,保管仓储费为10万元;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总金额为总金额的20%;另外,汽车装配厂予交仓储公司定金2000元。 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订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2002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配装厂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装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装厂履行合同,配装厂再次拒绝。 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退还定金并支付仓储费。汽车装配厂答辩称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 试分析: (1)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2)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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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82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4。在本案例中,汽车装配厂与仓储公司已经签订了仓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管期限、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为仓储合同已经生效34

(2)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仓储公司要求汽车装配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退还定金并支付仓储费。要判断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总金额为总金额的20%。汽车装配厂在合同签订后,明确表示不需要仓储公司的仓库,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

  2. 违约金的支付:由于汽车装配厂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总金额的20%,这里的总金额指的是合同约定的保管仓储费,即10万元的20%,为2万元1

  3. 定金的退还:汽车装配厂预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例中,汽车装配厂违约,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

  4. 仓储费的支付:虽然汽车装配厂没有实际使用仓储公司的仓库,但仓储公司为了履行合同,已经进行了仓库的清理工作,并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产生了一定的成本和费用。因此,汽车装配厂应当支付一定的仓储费用,以补偿仓储公司的损失8

综上所述,仓储公司要求汽车装配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退还定金并支付仓储费的要求是合理的。汽车装配厂的答辩理由,即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不能成立,因为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且汽车装配厂的违约行为已经发生34

推荐追问
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仓储合同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汽车装配厂拒绝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仓储公司清理仓库后拒绝他人仓储要求的法律效力如何?
定金在合同违约中的作用是什么?
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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