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来催交物业费。这一规定明确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中,指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这些方式催交物业费467。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通常代收水电供暖等费用,但不得以断水断电等手段强迫业主交费13。
此外,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业主对电梯的使用和维护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尊重业主的这些权利,并在提供服务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