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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结合债的平等性理念和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谈一下上述第6条规定的评析。要求条理清晰,要点明确。字数200字以内。

标致美学家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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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了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原则。该条规定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在债的平等性基础上,通过交付、支付价款和合同成立时间三个维度,确立了优先履行顺序,既保障了债权平等,又兼顾了交易效率和合同秩序。

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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