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且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而不属于被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的范围的组织,应当是那些不满足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条件,或者没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2。具体来说,这些组织可能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者其职能并不涉及管理公共事务,因此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力。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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