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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朱学忠诉德清新雅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认为:新雅兰公司与开元公司系委托管理关系, 新雅兰公司将酒店员工的挑选、管理均全权委托开元公司负责, 开元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次: 一、根据新雅兰公司与开元公司签署的《管理和营销服务协议》 第4.4.2条,“管理人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拥有独有的权利去判断所有酒店员工是否合适和合格。管理人应以业主的名义,代表业主挑选、培训、指导所有酒店员工,并有权确定他们的报酬及其他雇用条件…如因管理人过错引起,则由管理人承担。”开元公司负责新雅兰公司人事管理的人员在2018年10月24日挑选、录用朱学忠当天, 没有立即会同劳务派遣单位一起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导致7天后朱学忠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加大了公司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风险,违反了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存在过错。 二、新雅兰公司曾与案外人雷博公司签署《劳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根据甲方的需求及相关要求,协助甲方招聘劳务人员,确保其符合甲方的招聘条件。”依据该条约定,招聘员工需开元公司与新雅兰公司共同进行,但开元公司具体负责人事管理的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未按照《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与雷博公司共同招聘,导致朱学忠先与新雅兰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员工,也存在过错。 基于如上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开元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清本案的事实,特申请追加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6月更名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以朱学忠的角度,针对以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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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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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问题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朱学忠诉德清新雅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认为:新雅兰公司与开元公司系委托管理关系, 新雅兰公司将酒店员工的挑选、管理均全权委托开元公司负责, 开元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次: 一、根据新雅兰公司与开元公司签署的《管理和营销服务协议》 第4.4.2条,“管理人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拥有独有的权利去判断所有酒店员工是否合适和合格。管理人应以业主的名义,代表业主挑选、培训、指导所有酒店员工,并有权确定他们的报酬及其他雇用条件…如因管理人过错引起,则由管理人承担。”开元公司负责新雅兰公司人事管理的人员在2018年10月24日挑选、录用朱学忠当天, 没有立即会同劳务派遣单位一起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导致7天后朱学忠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加大了公司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风险,违反了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存在过错。 二、新雅兰公司曾与案外人雷博公司签署《劳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根据甲方的需求及相关要求,协助甲方招聘劳务人员,确保其符合甲方的招聘条件。”依据该条约定,招聘员工需开元公司与新雅兰公司共同进行,但开元公司具体负责人事管理的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未按照《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与雷博公司共同招聘,导致朱学忠先与新雅兰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员工,也存在过错。 基于如上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开元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清本案的事实,特申请追加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6月更名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以朱学忠的角度,针对以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提出异议

已完成理解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朱学忠诉德清新雅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认为:新雅兰公司与开元公司系委托管理关系, 新雅兰公司将酒店员工的挑选、管理均全权委托开元公司负责, 开元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次: 一、根据新雅兰公司与开元公司签署的《管理和营销服务协议》 第4.4.2条,“管理人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拥有独有的权利去判断所有酒店员工是否合适和合格。管理人应以业主的名义,代表业主挑选、培训、指导所有酒店员工,并有权确定他们的报酬及其他雇用条件…如因管理人过错引起,则由管理人承担。”开元公司负责新雅兰公司人事管理的人员在2018年10月24日挑选、录用朱学忠当天, 没有立即会同劳务派遣单位一起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导致7天后朱学忠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加大了公司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风险,违反了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存在过错。 二、新雅兰公司曾与案外人雷博公司签署《劳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根据甲方的需求及相关要求,协助甲方招聘劳务人员,确保其符合甲方的招聘条件。”依据该条约定,招聘员工需开元公司与新雅兰公司共同进行,但开元公司具体负责人事管理的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未按照《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与雷博公司共同招聘,导致朱学忠先与新雅兰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员工,也存在过错。 基于如上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开元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清本案的事实,特申请追加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6月更名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以朱学忠的角度,针对以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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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朱学忠诉德清新雅兰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认为:新雅兰公司与开元公司系委托管理关系, 新雅兰公司将酒店员工的挑选、管理均全权委托开元公司负责, 开元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次: 一、根据新雅兰公司与开元公司签署的《管理和营销服务协议》 第4.4.2条,“管理人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拥有独有的权利去判断所有酒店员工是否合适和合格。管理人应以业主的名义,代表业主挑选、培训、指导所有酒店员工,并有权确定他们的报酬及其他雇用条件…如因管理人过错引起,则由管理人承担。”开元公司负责新雅兰公司人事管理的人员在2018年10月24日挑选、录用朱学忠当天, 没有立即会同劳务派遣单位一起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导致7天后朱学忠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加大了公司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风险,违反了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存在过错。 二、新雅兰公司曾与案外人雷博公司签署《劳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根据甲方的需求及相关要求,协助甲方招聘劳务人员,确保其符合甲方的招聘条件。”依据该条约定,招聘员工需开元公司与新雅兰公司共同进行,但开元公司具体负责人事管理的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未按照《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与雷博公司共同招聘,导致朱学忠先与新雅兰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员工,也存在过错。 基于如上原因,申请人认为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开元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清本案的事实,特申请追加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6月更名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以朱学忠的角度,针对以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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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何证明开元公司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朱学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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