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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 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并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永兴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1、申请执行人永兴达申请追加复议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为(2023)粤0304执303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就该执行案件的全部执行标的4,492,785.41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西博创业企业作为西博壹号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依据福田法院(2020)粤0304执3381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款项分配给了西博壹号全体合伙人,故涉案款项依法应予执行回转,由西博壹号全体合伙人根据在西博壹号的出资比例返还给永兴达。 西博壹号与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磊新材”)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执33816号),福田法院划扣到账24,093,057.05元,收取执行费91,493.06元,向西博壹号支付了24,001,563.99元。西博壹号于2021年1月期间,根据西博壹号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已将收到的上述执行款24,001,563.99元按比例支付至各合伙人指定银行账户。 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系因福田法院(2020)粤0304执33816号生效执行裁定书已确认执行款24,093,057.05元属于鑫磊新材,并因此划扣至债权人西博壹号银行账户。在执行完毕后,福田法院又以(2021)粤0304执异22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执行到账的24,093,057.05元中的4,492,785.41元归永兴达所有,属于福田法院(2020)粤0304执33816号生效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贵院应当撤销(2020)粤0304执33816 号错误生效执行裁定书,并责令取得应属永兴达所有的4,492,785.41 元财产的西博壹号全体投资人按比例向永兴达返还款项。 2、西博壹号仅仅只是私募基金,并无实际业务经营,其投资鑫磊新材的资金来源于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在投资失败并经生效裁判执行回款后,执行款作为西博壹号的财产,已按出资比例返还全体合伙人。即,西博壹号有限合伙人未经清算程序,分配了合伙企业的财产,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复议申请人已向西博壹号全体合伙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按比例向永兴达返还涉案款项,亦通知了永兴达。因此,执行申请人永兴达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追加西博壹号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按其出资比例返还涉案款项。 综上,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 (2024)粤0304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西博投资公司为(2023)粤0304执303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就该执行案件的全部执行标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4执30361号。因被执行人西博壹号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福田法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经查,被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系被执行人西博壹号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被申请人西博投资公司是被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系被执行人西博壹号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被申请人西博投资公司系被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西博投资公司为(2023)粤0304执303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就该执行案件的全部执行标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2023)粤0304执30361号之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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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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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概述

复议申请人西博创业企业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并驳回永兴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主要理由包括:涉案款项已分配给合伙人,应执行回转;西博壹号作为私募基金,财产已按出资比例返还合伙人,应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分析

  • 执行回转请求:西博创业企业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已分配款项应返还给永兴达,请求撤销原执行裁定书。4
  • 私募基金财产分配:西博壹号作为私募基金,其财产来源于合伙人出资,投资失败后,执行款已按比例返还,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6
  • 追加被执行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西博创业企业已通知合伙人返还款项给永兴达,主张应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1

申请人请求事项

  • 追加被执行人请求:申请人请求追加西博创业企业和西博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5

结论

西博创业企业的复议申请基于已分配款项的执行回转和私募基金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并驳回永兴达的申请,同时主张应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推荐追问
如何撰写有效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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