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或通知的结束语中使用“特此通知”或“特此证明”时,关于是否在其后加标点符号,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类结束语后面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因为这是一种习惯,加上标点符号可能会影响其美观性37。另一种观点则可能认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格式要求,可以在结束语后加上标点符号。
然而,根据多数意见和实践,“特此通知”和“特此证明”等特定用语在文件中起着特别强调的作用,通常在这些用语后面是不加任何标点符号的26。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公文的正式性和强调其用途或目的4。因此,按照常规的公文写作习惯,“特此说明”后通常也是不加标点符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