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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5月18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吕一庄三夫妇二人带着6岁的儿子庄硕,与朋友到被告十月桂公司经营的桂花香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松山的餐厅包房。"松山“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庄硕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约6时30分左右,“松山”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吕一和庄硕随即倒下不省人事,庄三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庄硕往医院抢救,吕一也被送往医院。庄硕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吕一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技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庄三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 桂花香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松山”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桂花香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松山"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5月18日晚,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松山”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时发生爆炸。现在,制造这个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审理之中。 事发后,受害人起诉餐厅,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3万元。假设你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请撰写起诉状一份,要求: 1.准确罗列原告、被告 2.明确各项诉讼请求 3.简要陈述事实与理由 4.证据材料自己编纂,合理即可 5.格式准确

无邪线条之王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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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一,女,42岁,广东省珠海市卫生局职工,住珠海市香洲区银桦新村。 原告庄三,男,41岁,系原告吕一之夫,广东省珠海市环保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十月桂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区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2年5月18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吕一庄三夫妇二人带着6岁的儿子庄硕,与朋友到被告十月桂公司经营的桂花香餐厅就餐。餐厅礼仪小姐安排我们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松山”的餐厅包房。“松山”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庄硕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约6时30分左右,“松山”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吕一和庄硕随即倒下不省人事,庄三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庄硕送往医院抢救,吕一也被送往医院。庄硕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吕一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庄三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你觉得结果怎么样?
餐厅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如何预防餐厅内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消费者在餐厅遭遇意外伤害如何维权?
爆炸物是如何伪装成五粮液酒盒的?
被告餐厅在安全检查上有哪些疏忽?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得出?

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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