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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版权纠纷
4月前
理解问题陈红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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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在版权纠纷中涉及的案件是与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的著作权纠纷。李丽霞认为歌曲《常来常往》的编曲权和其他相关著作权被侵犯,因此将作曲者李刚、演唱者陈红和蔡国庆告上法院25。案件名称为“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03)海民初字第9033号,审判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红和蔡国庆共同辩称,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编曲进行具体的规定,并且认为修改权和改编权不适用于本案8。他们还指出,即使《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他们作为演唱者并不知情,因此他们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10。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抢歌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李刚、陈红、蔡国庆的行为不构成对李丽霞权利的侵害,驳回了李丽霞的上诉,维持了原判7。这一判决意味着陈红在这场版权纠纷中并未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责任方。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