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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是可能被认定为从事与金融无关业务,违背合规要求。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基金派驻的董事是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的,采取权益法核算是否违背合规要求,需提前跟监管沟通,得到监管的认可。 二是该项投资被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而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投资的基金为结构化主体,公司对基金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但因公司承担基金对外投资的绝大部分风险和享受基金对外投资收益超过30%,会计师事务认为,公司需对基金进行并表处理,即公司对该投资事项在合并层面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两个报表项目。 三是投资价格过高,退出困难,难以获得收益。本次投资金额溢价率达过高,当前该股的流动性较差,很难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如后续标的公司股价仍处于低位,即使未来能够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本次投资也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资金损失并传递母公司,进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写个开头,主要讲各方包括财务、风险控制、合规部门对该项投资表示担忧
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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