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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5日,原告林某和刘某顺登记结婚。2019年,刘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建筑面积为75.68平米的208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21年1月29日,林某和刘某顺共同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林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林某怀孕。2021年4月,刘某顺因病住院,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林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林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2021年5月19日,刘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208室房屋赠与其父母刘某和、陈某某。刘某顺于2021年5月24日病故。林某于2021年10月21日生下一子,取名刘某阳。原告林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34502元。被告刘某和、陈某某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207室,均有退休工资。2018年5月,刘某顺为开店,曾向陈某某借款12500元。 原告林某诉称:位于某市某小区的208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刘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顺因病死亡后,其遗产应当由林某、儿子刘某阳与刘某顺的父母即被告刘某和、陈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法院在析产继承时,应考虑刘某和、陈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林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林某和刘某阳给予照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刘某阳是否为刘某顺和林某的婚生子女;二是在刘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208室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二)问题 1分析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阐述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 2结合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你认为上述案件如何处理。 3结合法理学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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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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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紧密相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前提条件,而法律关系则是法律事实衍生的结果。在本案中,刘某顺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刘某顺的购房行为、人工授精协议的签订、刘某顺的遗嘱等都是法律事实,它们共同构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

📖 案件处理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刘某阳作为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遗嘱中对刘某阳的排除可能无效,因为遗嘱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继承顺序。208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出林某的一半,剩余的一半作为刘某顺的遗产进行继承。考虑到林某的经济状况和抚养责任,法院在析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 法理学视角

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刘某顺的遗嘱虽然表达了个人意愿,但不应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刘某阳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同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考虑到各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力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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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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