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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材料 2:《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材料3: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马某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1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材料 4: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某于 2008 年开始动工占用位于自己的土地建房,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地建房,构成非法占地,根据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金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4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县人民法院认为,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超越职权,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 材料 5:某县某乡红星村村民张某的宅基地被征收用于建设国家级公路。经该乡批准,2024年5月,张某在邻村兴旺村一块摞荒多年的0.15亩耕地建住房,后将该房屋出租给赵某用于开办日常用品综合超市,每月租金2000元,出租合同已备案。 问题三:谈谈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执法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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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一些
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执法体会涉及法律依据、执法流程和实际执行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执法流程
实际执行
体会总结
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执法体会强调了法律的严格执行、执法流程的规范性和职权的正确行使。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协调,以及司法审查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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