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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暂估入账房产已申报的房产税在竣工结算后调整房产原值是否需更正,是否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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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自建房屋暂估入账后,竣工决算导致房产原值增加的情况时,是否需要补缴相应的房产税款,以及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这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会计制度下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首先,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通常情况下,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追溯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前期价值未变,不涉及补缴此期间房产税的问题,也不需要加收滞纳金2。这一做法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的规定2

然而,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则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追溯调整前期入账价值及相应的折旧,因此,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房产税。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种行为可以界定为纳税人计算错误原因导致,所以在补缴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2

此外,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执行口径。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2

在河北省的一个案例中,一家企业在房产投入使用但未进行工程价款决算时,按照预算计划工程价款入账并缴纳房产税。在经过3年的谈判后,企业与建筑公司达成了正式的工程决算报告,企业据此调整了房产原值账务,并申报了新的房产税。尽管地税局稽查局提出了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建议,但存在不同意见,其中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有明文”原则,不予补税3

综上所述,是否需要补缴房产税以及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取决于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和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处理。

如果企业在竣工结算后调整房产原值,需要补缴房产税,那么补缴的税款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竣工结算后需要补缴房产税,存在一个三年的时间限制,即从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算。1

在不同地区,对于暂估入账房产税的补缴政策是否一致?

在不同地区,对于暂估入账房产税的补缴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各地会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情况来执行。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23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在竣工结算后需要补缴房产税,那么补缴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在竣工结算后需要补缴房产税的情况下,根据规定,企业应补缴相应的房产税,但无须缴纳滞纳金。这一规定是因为补缴行为可以被界定为纳税人计算错误原因导致,即便实际上可能并非计算错误,但处理原则是相同的。2

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后调整了原值,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前期的房产税?

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后调整了原值,并不要求追溯调整前期的房产税。这是因为按照这些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暂估价值在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进行调整,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前期价值未变,因此不涉及补缴此期间房产税的问题。2

如果企业在竣工结算后调整房产原值,导致需要补缴房产税,那么补缴的税款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税务信用等级?

关于补缴房产税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税务信用等级,目前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这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税务信用等级通常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税务合规情况、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税收贡献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定。如果补缴税款是由于合理的会计估计调整,并且企业能够及时、主动地补缴税款并说明情况,这种合作态度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在评定税务信用等级时予以考虑。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评定标准和做法来确定。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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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1

税款退还规定 纳税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退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

会计准则处理 暂估入账后,按实际成本调整,不追溯调整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三十三条2

会计制度调整 竣工决算后,调整原值,不调整已计提折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2

地方税务规定 工程决算后,按决算价值计税,不补退预算期间税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第五条2

房产税征收起始 新建房屋从入账次月或使用之日起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4

房产税计税基础 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计算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

房产税退还规定 纳税人超额缴税,税务机关应退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

会计准则 暂估入账后,按实际成本调整,不追溯调整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2

会计制度 竣工决算后,需调整前期入账价值及折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2

地方税务规定 工程决算后,按决算价值计算房产税,不补退预算价值税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2

地方实施细则 新建房屋使用即征税,不以入账为条件。

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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