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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色以下文章:史英本未曾收到过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甚至连原一审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周坨子信用社的收款账户都不得而知(双方借款合同中亦未体现),试问如何完成还款操作?退一步讲,在再审申请人未曾收到过借款本金的情况下,会傻到按期还款吗?

22594982d
0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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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一些

文章润色后如下:

史英本从未收到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本金,对于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周坨子信用社的收款账户也一无所知(这一点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完成还款操作显得不切实际。进一步来说,如果再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借款本金,那么他们怎么可能愚蠢到按期还款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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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AI搜集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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