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总包单位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且履行了监管职责仍需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1711
法律依据
- 先行清偿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1711
具体规定
- 无条件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不再以“未结清工程款”作为前提条件,而是无条件先行清偿。1
- 监管职责不影响清偿:即使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履行监管职责并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仍需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17
法律后果
- 追偿权: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后,有权依法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17
- 责任明确:此规定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兜底责任,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17